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254號上訴人辛○○
丙○○甲○○丁○○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壬○○住台中縣○○鎮○○路○○○號上訴人戊○○住同上
乙○○住台中縣○○鄉○○村○○街○○○號庚○○住台中縣○○鎮○○路○○○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己○○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351,752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6,5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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