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 常業 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371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銘栗律師
黃文皇律師上列被告常業重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所宣示之94年度上訴字第1371號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應補列「黃文皇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漏列「黃文皇律師」,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補列「黃文皇律師」,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紀文勝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