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共基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378號上訴人台中瑞士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十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 律師複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公共基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4年12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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