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363號上訴人乙○○
之1號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行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2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已有變更,並應向本院具狀陳報是否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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