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839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國民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乙○○
國民
段三十四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等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方艤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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