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988號、100年度執字第14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金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附表:受刑人陳金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04月06日│97年10月04日│98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8年度偵│桃園地檢99年偵緝│板橋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728號│字第109、1484號│緝字第273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桃簡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99年度交訴字第││事實審││3159號│1414號│210號││├────┼────────┼────────┼────────┤││判決│98年12月18日│99年12月10日│99年12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桃簡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99年度交訴字第││判決││3159號│1414號│210號││├────┼────────┼────────┼────────┤││判決│99年02月08日│100年01月03日│100年01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助字第2157號│執助字第243號│執助字第336號││││││└────────┴────────┴────────┴────────┘┌────────┬────────┬────────┬────────┐│編號│四│五│六│├────────┼────────┼────────┼────────┤│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31日│98年11月10日│98年12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字第2828號│偵字第10934號│偵字第1093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00號│1663號│1663號││├────┼────────┼────────┼────────┤││判決│100年02月22日│100年11月15日│100年11月15日│││日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100號│1663號│1663號││├────┼────────┼────────┼────────┤││判決│100年02月22日│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329號│執字第14813號│執字第148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