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度鑑字第12540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鑑字第12540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2年度鑑字第12540號被付懲戒人 林聖霖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法務部及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議。
理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
2款定有明文。
二、法務部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林聖霖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試署檢察官,前於該署任職期間,有下列違失:
緣吳○○係○○通訊行之負責人,黃○○係該署97年度偵字第○○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及98年度偵字第○○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之被告。黃○○於97年7月間因涉嫌性侵害甲○○案為警移送該署偵辦,被付懲戒人知悉上情且明知黃○○已聘請律師辯護,仍由吳○○引介認識黃○○及其妻陳○○。嗣自同年8月起,黃○○、陳○○即密集與吳○○或被付懲戒人商討有關黃○○涉嫌性侵害案件之案情及辯護事宜。其間被付懲戒人並利用其檢察官職務上機會,違法調閱與其所偵辦案件完全無關之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甲○○所使用手機通聯紀錄,交由吳○○與黃○○及陳○○使用分析案情,吳○○並向陳○○索取調通聯紀錄之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元,索取可以代向被害人洽談和解所須交付被害人之見面禮6000元,並索借3萬元得逞。吳○○於出示前述通聯紀錄後,更向黃○○誆稱可取得密碼將該通聯轉譯為通訊內容,索取10萬元代價,因黃○○及陳○○未給付而未得逞。吳○○、被付懲戒人等2人復藉口商討案情需要,多次邀約黃○○、陳○○及其他友人至臺東市區「東港生魚片」、「Amigo」、「螺絲釘餐廳」等處飲宴,消費金額約18,000元,均由黃○○支付。其後,吳○○再向陳○○索取案件處理費100萬元時,因費用過高為陳○○回絕。被付懲戒人為圖利吳○○,復於97年間填寫內容不實之辦案進行單,調閱與其偵辦案件無關之徐○○
97年8月1日至97年8月28日通聯紀錄交與吳○○,而洩漏上開通聯紀錄,並使吳○○因此獲取不法調閱他人通聯之利益至少達3,360元。因認被付懲戒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4條、第6條,檢察官守則第
6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之規定,違失情節重大,嚴重影響機關形象。經提該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第
43次會議決議,將被付懲戒人上述違失情事,移付懲戒,並先行停止其職務,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19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三、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林聖霖係臺東地檢署試署檢察官,前於該署任職期間,有下列違失:
㈠被付懲戒人於97年10月13日至12月間承辦 湯榮標
(97年度毒偵字第413號)及其女友 余琇詠 (97年度毒偵字第408號)涉嫌施用毒品案件,認可使用調查警察有無違法取證,使湯榮標及余琇詠得不起訴處分之方法,自湯榮標及余琇詠處獲取賄款,竟與其友人吳 東昇 共同基於違背職務受賄之犯意聯絡,被付懲戒人並明知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偵查所得內容係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而不可洩漏,仍於上開偵查期間,將湯榮標及余琇詠遭警查獲施用毒品之過程、湯榮標及余琇詠使用之電話及其於97年12月2日訊問湯榮標及余琇詠之過程暨內容等偵查所得事項,告知 吳東昇 ;復指示吳東昇向湯榮標及余琇詠收取賄賂3萬元,再由吳東昇以「法律服務基金會」名義,打電話向湯榮標及余琇詠表示可處理渠等施用毒品案件,進而以捐獻其所成立上開「法律服務基金會」運作經費之名義,要求湯榮標交付賄賂。湯榮標因於97年12月2日受被付懲戒人訊問完畢,隨即接獲吳東昇電話告知開庭過程及內容,致相信吳東昇確有為其處理刑事案件之能力,而與吳東昇期約交付相當於有期徒刑6個月易科罰金之金額以為酬謝。惟事後湯榮標堅持須待不受刑事處罰確定後,方願意付款,被付懲戒人與吳東昇因未收到賄賂,被付懲戒人遂於97年12月
19日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起訴湯榮標,惟迄98年5月1日余琇詠上開案件移由其他檢察官偵辦之日,被付懲戒人仍未進一步處理余琇詠施用毒品犯行。
㈡被付懲戒人於97年3月3日起,承辦 林照銘 施用毒
品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69號),於97年6月5日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將林照銘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該院於97年6月13日以97年度毒聲字第53號裁定准予觀察、勒戒後,被付懲戒人乃發傳票通知林照銘於97年8月6日到庭應訊,林照銘接獲傳票,因其種植荖葉繁忙,希望延緩執行觀察、勒戒,又知悉吳東昇與被付懲戒人友好,遂向吳東昇求助,吳東昇則轉告知被付懲戒人上情。被付懲戒人知悉後,認可藉由其職務上指揮何時執行觀察、勒戒之權限,自林照銘處獲利,竟與吳東昇共同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吳東昇出面要求林照銘給付紅包及被付懲戒人喜愛之古董物品,即可暫緩執行觀察、勒戒,林照銘即備妥古錢幣1袋,於
97年8月間某日,在臺東縣○○市○○路○○○號林照銘老家交與吳東昇,被付懲戒人再至 吳某 經營之「東昇通訊行」,挑選其中意之古錢幣而收受之,並指示吳東昇轉告林照銘無須理會其簽發之傳票,其亦不會依法執行拘提及通緝。其後被付懲戒人、吳東昇共同於臺東縣○○市○○路○段○○○號「Who's胡氏音樂餐廳」消費時巧遇林照銘,因被付懲戒人厭惡林照銘敬酒時之模樣,起意欲立即將林照銘送觀察、勒戒,惟因林照銘之後於97年
10月30日受傷,住院療養,吳東昇乃向被付懲戒人建議暫緩執行,並由吳東昇於97年11月2日至醫院探望林照銘,藉機要求林照銘須再給付金錢以延緩觀察、勒戒之執行,林照銘則表示無錢給付,改與吳東昇期約以攜同被付懲戒人至臺東縣○○鄉○○村某酒家掛帳消費,由其支付帳單之方式給付賄賂,並經被付懲戒人同意,惟嗣後因故未成行。迄98年1月12日,被付懲戒人始依法簽發拘票拘提林照銘,至98年1月15日拘提無著,後林照銘因另犯竊盜案,於98年1月21日入臺灣臺東監獄執行,被付懲戒人方簽發「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於98年2月13日自臺灣臺東監獄借提林照銘執行觀察、勒戒。
㈢被付懲戒人曾至臺東縣○○市○○路○段○○○號太陽堂
眼鏡行配眼鏡,其負責人 黃輝男 因涉嫌性侵害案件,由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436號偵查中,黃輝男知悉被付懲戒人係檢察官,即向其請教該案之相關問題,被付懲戒人則將其介紹與吳東昇,由吳東昇出面解答問題及處理相關事宜,欲藉由該案件之處理取得相當報酬。
被付懲戒人明知不得違法調閱他人通聯紀錄,復知悉僅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本人有權調閱本人之電話通聯紀錄及使用者資料,然因吳東昇懷疑前妻 徐煒佩 另有男友,遂受其託調閱徐煒佩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先於97年8月
28日藉由承辦之97年度偵字第1356號殺人案,填寫辦案進行單,記載欲查詢徐煒佩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XXXXXXXX自97年8月1日至97年8月28日之雙向通聯紀錄及行動電話門號09XXXXXXXX之使用者基本資料,復於97年9月3日藉由承辦97年度偵字第1545號毒品案件之機會,填寫辦案進行單,記載欲查詢上開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甲○○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XXXXXXXX自97年7月7日至97年8月8日之雙向通聯紀錄,並交與該署負責調取通聯紀錄之檢察事務官紀美年,使不知情之紀美年遂依前開辦案進行單所載內容登入法務部電腦網路查詢系統,申請調閱前開資料。被付懲戒人於違法取得上開通聯紀錄後,隨即違法交付與吳東昇,並使吳東昇得以持上開性侵害案被害人之通聯紀錄,向黃輝男誇口稱可將通聯紀錄轉譯為通話內容等語,使黃輝男信任吳東昇有能力處理該案,而交付2萬元與吳東昇。吳東昇更進而向黃輝男之妻 陳翔翔 索取100萬元之處理該案費用,惟未獲陳翔翔同意。
㈣被付懲戒人自93年起即多次代人撰寫民、刑事訴訟書狀
,並有收取費用情事。臺中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偵四隊隊長 張旺根 因栽槍案件自93年5月23日被羈押23日。
其配偶 魏正美 經人介紹時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被付懲戒人,請其撰寫陳述狀讓渠交保。另據臺東地檢署98年6月3日勘驗筆錄,被付懲戒人在臺東地檢署使用的電腦內有 余金福 案刑事告訴狀、黃輝男案刑事答辯暨聲請調查證據狀、 鄺麗貞 案刑事聲請狀及陳情書、 周緯凱 案刑事自白狀及刑事答辯狀、 陳秀鳳 案刑事發還贓款聲請狀、 林聖安 案民事上訴狀等4份、 張純真 案民事抗告狀及刑事告訴狀等4份、吳東昇案刑事聲請再審狀及刑事聲請狀等4份、 莊馮翔 案刑事答辯狀2份、宋仕豪案刑事補充上訴理由狀、 郭德勝 案刑事準備狀等各種民、刑事訴訟書狀,被付懲戒人並有收取費用,代撰書狀情事。
綜上,被付懲戒人為獲取賄款,而違背職務,洩漏偵訊內容等應秘密之事項,並利用職務上機會兩次違法調取與其所偵辦案件無關之通聯紀錄而洩漏予第三人,又多次代人撰寫民、刑事訴訟書狀二十餘件,並有收取費用等違法行為,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132條第1項等罪外,亦違反前揭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4條至第6條及檢察官守則第6條、第11條及第12條之規定,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審議。
四、依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5條所明定,本法施行前已隸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於本法施行後,仍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程序審議。查法務部、監察院移送本件被付懲戒人違失案,先後於98年6月4日、同年9月25日繫屬本會(見卷附法務部98年6月3日及監察院98年9月25日移送函所蓋本會收文戳日期),從而,自法官法101年7月6日施行後,本件依規定仍由本會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程序審議,合先敘明。
五、本件法務部移送意旨所指上開二、監察院移送意旨所指上開
三、之㈢即被付懲戒人以前述方式圖利吳東昇,犯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98年4月22日修正前)等罪嫌之違失部分:
經查被付懲戒人前係臺東地檢署試署檢察官(經本會另案
100年度鑑字第12129號,於100年12月2日議決其「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之懲戒處分,業於100年12月8日執行,見卷附該案議決書及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表影本所載)。其友人吳東昇係臺東縣○○市○○街○○號「東昇通訊行」負責人,自被付懲戒人96年8月間任職臺東地檢署檢察官後,即與被付懲戒人交好。緣被付懲戒人曾至臺東市○○路○段○○○號太陽堂眼鏡行配眼鏡而結識負責人黃輝男,嗣黃輝男因涉嫌性侵害案件,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436號進行偵查,黃輝男知悉被付懲戒人係該署檢察官,即向被付懲戒人請教有關該案之相關問題,被付懲戒人則將該案介紹與吳東昇,由吳東昇出面解答問題及處理相關事宜,欲藉由該案件之處理而取得相當報酬。嗣被付懲戒人明知不得違法調閱他人通聯紀錄,及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因偵查所調得之通聯紀錄係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而不可洩漏,復知悉僅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本人有權調閱本人之電話通聯紀錄及使用者資料,然其為使黃輝男相信吳東昇有能力處理該案,竟基於圖利吳東昇之犯意,利用檢察官得調閱他人通聯紀錄之職務上機會,而於97年9月3日藉由承辦臺東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1545號毒品案件之機會,在其職務上所掌管之辦案進行單填寫「請調閱09XXXXXXXX(中華電信)自97年7月7日至8月8日雙向通聯紀錄」(非該案所需調查之不實事項),並持之交與該署不知情之檢察事務官紀美年辦理,紀美年遂依上開辦案進行單所載內容登入法務部電腦網路查詢系統,申請調閱上揭與被付懲戒人承辦案件無關之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代號00000000,下稱A女)所使用行動電話之雙向通聯紀錄。被付懲戒人於取得上開應秘密之通聯紀錄後,隨即交付予吳東昇,致生損害於A女個人隱私及臺東地檢署、中華電信公司對於通聯調閱管理之正確性及公信力,並使吳東昇得以持上開A女之通聯紀錄,向黃輝男誇稱可將通聯紀錄轉譯為通話內容等語,使黃輝男相信吳東昇有能力處理該案,嗣因吳東昇向黃輝男索價過高而未攬得該訴訟,但吳東昇仍以要機票錢為由,向黃輝男收取處理該案費用2萬元,而獲得該不法利益。嗣因吳東昇懷疑其前妻徐煒佩另有男友,乃央求被付懲戒人調閱徐煒佩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被付懲戒人為使吳東昇能調查徐煒佩之交友狀況,竟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交付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之犯意,利用檢察官得調閱他人通聯紀錄之職務上機會,而於
97年8月28日藉由承辦臺東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1356號殺人案件之機會,在其職務上所掌管之辦案進行單上填寫「請查詢09XXXXXXXX(中華電信)自97年8月
1日至28日雙向通聯紀錄、請查詢09XXXXXXXX(臺灣大哥大)使用人(下稱甲男)資料」(非該案所需調查之不實事項),並持之交與該署不知情之檢察事務官紀美年辦理,紀美年遂依上開辦案進行單所載內容登入法務部電腦網路查詢系統,申請調閱上揭與被付懲戒人承辦案件無關之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及使用者基本資料。被付懲戒人於取得上開通聯及使用人資料紀錄等應秘密之文書後,隨即交付吳東昇,致生損害於徐煒佩、甲男之隱私及臺東地檢署、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大哥大公司對於通聯紀錄調閱管理之正確性及公信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東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724號)檢察官偵查起訴。其後,歷經一、二審法院判決,並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2號101年4月6日刑事判決,撤銷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關於此部分不當之判決,適用98年4月22日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13條等規定,論以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對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褫奪公權貳年;又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檢察官、被付懲戒人均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66號102年6月6日刑事判決駁回此部分上訴,確定在案。
六、以上事實,並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6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從而,被付懲戒人既因服公務有上述貪污行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則應予免職,應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應依首揭規定,予以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2款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李佳穎〔裁判法院名稱〕<000000000F>〔遮隱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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