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534號
原 告 徐正通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彬 律師
被 告 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文
訴訟代理人 劉台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