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534號
原   告  徐正通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彬 律師
被   告 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文
訴訟代理人  劉台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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