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小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15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劉家茹
訴訟代理人  張建文
被   告  蔣介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就繼承被繼承人 朱蔡絲 財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96,2
20元,及其中新臺幣90,584元部分,自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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