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О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陸小包(毛重叁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所移送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六小包(毛重三.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為違禁物,因被告甲○○所涉犯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0八八號),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六小包(毛重三.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