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О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連續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夏一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連│有拾││台││台│││││續│期月│上旬中│3│中│上2││││施│徒││地│偵3│地│訴0│4│同│上│用│刑││檢│9│院│易0││││毒│││署│││6││││品│││││││││├──┼──┼────┼──┼─────┼─┼───┼────┼─┼───│槍│有科││台│1│台││││││期罰│5中旬│中│2│中│2││││砲│徒金││地│偵7│地│訴8││同│上││刑伍││檢│7│院│4│││││捌萬││署│8││7│││││月元││││││││││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