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豊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豊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羅豊棋所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355號、101年度簡字第4745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日│├───────┼────────┼────────┼────────┼────────┤│犯罪日期(民國│101年3月16日│101年1月間某日│101年2月底某日│100年11月23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83│101年度偵字第83│101年度偵字第83│101年度偵字第12││││96號│96號│96號│74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3│101年度易字第13│101年度易字第13│101年度簡字第47││實││55號│55號│55號│45號││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18日│101年6月18日│101年6月18日│101年9月12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3│101年度易字第13│101年度易字第13│101年度簡字第47││決││55號│55號│55號│45號││├────┼────────┼────────┼────────┼────────┤││確定日期│101年7月20日│101年7月20日│101年7月20日│10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