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6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字第6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
號5樓之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174號),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爰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甲○○均明知 陳世杰 所經營、位在公眾得出入之臺中縣豐原市○○路○○巷○號1樓「泰和電子遊戲場」,係擺設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供不特定賭客前往該店消費賭博,其賭法為將現金交付店員後,由店員依一定比例兌換代幣或開啟機台分數,賭客押注分數與機器對賭,如押中,可贏得數倍押注分數,經店員洗分後先領取計分卡,再依計分卡以1:1之比例向在場之店員 簡辛筠 、現場負責人 黃毅華 兌換現金,未中者,押注金額則悉數由陳世杰等人贏取。乙○○、甲○○仍各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分別於98年1月31日12時許前某時、11時許,分別前往上開「泰和電子遊戲場」,各以新台幣(下同)30
0元、1,000元把玩電子遊戲機而與陳世杰等人為對賭之行為(本案陳世杰等人部分,由本院另以通常程序審結)。嗣於同日12時許,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為執行取締勤務,乃指示警員 周罃 喬裝賭客前往該店,由 潘思羽 向周罃收取1千元後,即以1:1比例開分把玩「賽馬(5人座)」電子遊戲機具,俟累積分數剩下500分時,周罃表明不願再把玩,潘思羽旋為其洗分,再由簡辛筠兌換現金500元予周罃(兌換方式為簡辛筠自櫃檯抽屜拿取500元紙鈔1張握於手中,請周罃尾隨渠上樓,將該張紙鈔置於置物櫃內,請周罃由置物櫃內拿取),並查獲仍在把玩電子遊戲機之賭客乙○○、甲○○,復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編號18之櫃臺現金原扣得3,724元,然應扣除員警基於偵蒐犯罪所交付而非屬賭資之款項500元(員警本係交付1,000元,嗣已由店員簡辛筠取出500元兌換予員警),而為3,224元】。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佐:㈠被告乙○○、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陳世杰、黃毅華、簡辛筠、潘思羽於本院通常程序
審理中均坦承上開「泰和電子遊戲場」內確有兌換現金之賭博行為等語不諱。
㈢並有現場電玩擺設圖1份、現場照片4張、蒐證光碟1片暨
翻拍光碟畫面之照片13張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及如附表編號18、19所示之現金及消費券扣案可佐。
三、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罪。爰審酌被告乙○○、甲○○均無前科或不良素行(有卷附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參),其等公然賭博之行為,固有損於社會風氣,然本件賭注不大,且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附表編號18、19所示之現金及消費券【其中編號18之櫃臺現金,原扣得3,724元,然應扣除員警基於偵蒐犯罪所交付而非屬賭資之款項500元(員警本係交付1,000元,嗣已由店員簡辛筠取出500元兌換予員警),而為3,224元】,係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論是否屬犯人所有,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現金1,000元,係員警偵蒐犯罪所交付,則不得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ALICE(愛麗絲)│2台│每台電子遊戲機各│├───┼─────────┼─────┤含機台數量之IC版││2│白堊紀│2台│,合計68台(含IC│├───┼─────────┼─────┤版68片,起訴書依││3│非洲搖滾│2台│員警移送意旨誤將│├───┼─────────┼─────┤編號14誤為5台,││4│海王│2台│致總數量誤為72台│├───┼─────────┼─────┤)││5│五虎將│2台││├───┼─────────┼─────┤││6│7靶射擊│15台││├───┼─────────┼─────┤││7│野蠻遊戲HUGA│6台││├───┼─────────┼─────┤││8│神燈777│5台││├───┼─────────┼─────┤││9│超越巔峰│3台││├───┼─────────┼─────┤││10│幸運鬥地主│1台││├───┼─────────┼─────┤││11│水果盤│10台││├───┼─────────┼─────┤││12│雷藏傳│2台││├───┼─────────┼─────┤││13│北斗神拳│6台││├───┼─────────┼─────┤││14│賽馬(5人座)│1台││├───┼─────────┼─────┤││15│超悟空│6台││├───┼─────────┼─────┤││16│押忍番長│2台││├───┼─────────┼─────┤││17│金牌虎霸王│1台││├───┼─────────┼─────┼────────┤││││││18│櫃臺現金│3,224元│係在兌換籌碼處之│││││財物│├───┼─────────┼─────┼────────┤│19│消費卷(編號:JT92│500元│同上│││63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