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40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489、490號、96年度偵字第8708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3653號),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乙○○自民國92年7月10日起,擔任設於彰化市○○路○○號2樓祥益貿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下稱祥益公司),係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未實際參與銷售貨物行為,不得虛偽開立屬於會計憑證性質之統一發票,供其他營業人逃漏應負擔之營業稅,竟為解決其債務問題,經由甲○○介紹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先生」,並與「林先生」談定由乙○○提供祥益公司統一發票予「林先生」,由「林先生」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而甲○○則每月轉交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予乙○○作為代價。其後,乙○○與甲○○、「林先生」共同各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乙○○明知祥益公司與下列26家公司即「大河有限公司」下稱大河公司)、「立曜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立曜公司)、「科協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協公司)、「拓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拓浦公司)、「兆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兆融公司)、「新邦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新邦公司)、「利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得公司)、「天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記公司)、「富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富傑公司)、「竣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竣強公司)、「迪倫有限公司」(下稱迪倫公司)、「科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銓公司)、「欣洋電子材料有限公司」(下稱欣洋公司)、「得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得建公司)、「峰昱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峰昱公司)、「傑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傑利公司)、「優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優光公司)、「全球華人電視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華人公司)、「英門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英門公司)、「新亞洲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亞洲公司)、「東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鈿公司)、「明昌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昌公司)、「碩泰企業社」(下稱碩泰企業社)、「諦億電腦有限公司」(下稱諦億公司)、「政頂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政頂公司)、「亞高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亞高公司)之間,並無銷售貨物之事實,竟自94年3月間起至同年12月止,將祥益公司於上開期間之統一發票交予甲○○轉交「林先生」或逕交「林先生」,供「林先生」連續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不實會計憑證之銷售額總計29,842,164元(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元)、稅額合計1,492,146元(起訴書誤載稅額0000000元)之統一發票共143紙(起訴書誤載為144紙),並據以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申報營業稅後,再將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及以不詳價格,出售予上開26家公司作為向稅捐機關申報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藉此方式,幫助上開26家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認定: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以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引用書面證據,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上開證據業經本院於審理時向被告提示並告以要旨,惟經公訴人、被告各表示意見,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應認已同意作為本案判決基礎之證據,且經本院審酌後,無取得證據違法、欠缺供述之任意性或證據證明力顯然偏低等不適當之情形,認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林翠鈺 於偵訊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有關祥益有限公司刑事告發書及相關附件資料(96偵4706)、兆融公司94年度營業稅申報書、進銷項憑證明細、碩泰企業社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單及進銷項憑證明細、諦億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單、進銷項憑證明細、政頂公司之承諾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單及進銷項憑證明細、立曜公司之進銷項憑證明細及401申報表、科協公司稅籍資料、94年11月至1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拓浦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單及電腦稅籍資料畫面、新亞洲公司之承諾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單、東鈿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單、明昌公司94年11月至12月營業稅資料、欣洋公司之承諾書、營業稅資料、94年發票明細、得建公司之承諾書、營業稅資料及進銷項憑證明細、峰昱公司之承諾書、營業稅資料及進銷項憑證明細、大河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單及進銷項憑證明細、利得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單、進銷項憑證明細、天記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單、進銷項憑證明細、富傑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單及進銷項憑證明細、科銓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之扣抵資料、92年至96年之401申報表、迪倫公司之營業稅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單及進銷項憑證明細、竣強公司之營業稅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單、亞高公司之進銷項憑證明細、營業稅申報書、傑利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之扣抵資料暨申報書、優光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之扣抵資料暨申報書、全球公司之進銷項憑證明細、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單及其他相關資料、英門公司之進銷項憑證明細、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單、新邦公司之進銷項憑證明細、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單等相關資料、大洋公司之進銷項憑證、竣強企業有限公司之進銷項憑證相關資料、祥易公司之營業稅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單、進銷項憑證明細、祥益公司94年3月至8月及94年
11月至12月之營業稅申報資料、進銷項憑證明細、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函文及檢附之申報表)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犯罪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而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24年台上字第4634號判例、27年台上字第2615號判例、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一)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
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號判決亦採同一見解)。而本案被告二人與「林先生」共同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是不論依修正前、後正犯之規定,對被告而言並無不利之情形。
(二)被告行為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業已刪除,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以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折算1日,修正為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1日,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於新法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應予分論併罰;此條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之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舊法。
(四)修正前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業經修正,然新法第55條但書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而修正前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五)綜上被告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新、舊法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規定。
五、按商業會計法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佈,並自同年月26日起施行,被告行為時之該法第71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修正後之該法第71條則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六、論罪科刑:㈠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
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四條所定,應依公司法第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八條則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參照)。次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可資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2879號判決參照)。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另被告乙○○、甲○○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先生」三人間,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以共同正犯論。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被告甲○○、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先生」均與有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身分之乙○○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皆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違反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二人犯罪動機、智識、品行、參與程度及手段
目的,暨均於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斟酌被告二人以填製不實商業會計憑證之方式及金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額1,492,146元,影響國家稅收、稅捐之公平性及經濟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且徵以被告甲○○僅擔任介紹或轉交之轉介角色及身分,未藉此獲取利益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業經總統於96年7月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3761號令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而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又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二人犯罪時間均於96年4月24日以前,依上開規定,均減其宣告刑;被告甲○○宣告刑之部分,另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甲○○於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考,及審酌其參與犯罪程度、家庭身心狀態,信其經此科刑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七、併辦審理部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3653號):
㈠併辦意旨略以:乙○○係址設彰化縣彰化市○○里○○路
○○號2樓,祥益公司之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祥益公司並無向設於臺中市○區○○路○○號1樓亦聖公司為實際進貨之事實,不得自亦聖公司取得屬於會計憑證性質之統一發票,供其申報應負擔之營業稅,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94年9月間起至94年10月間止,連續取得未與其實際交易之亦聖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11紙,總計金額為新台幣933萬8300元,充作進項憑證,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46萬6915元而逃漏稅捐,因認被告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與前開起訴之犯罪事實,而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等語。訊之被告乙○○堅決否認有前揭犯行,辯稱:伊沒有向亦聖公司買這些發票回來,伊有打電話問會計師,會計事務所林小姐向伊表示:拿發票的人拿這些發票用網路申報祥益公司營業稅,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先生」拿這些發票要林小姐幫伊申報,林小姐認為伊是公司負責人並不在場,該發票也有違法的問題而不同意林先生的作法,而沒有替伊申報等語。
㈡查移送併辦意旨書雖載稱祥益公司取得亦聖公司開立如附
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11紙充作進項憑證云云。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參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意旨。
然查,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11紙為亦聖公司所開立之會計憑證,並非被告乙○○所為,且遍查檢察官移送併案卷證內,尚查無有何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作為祥益公司之進項憑證予以填製於祥益公司帳冊內或據以另填製會計憑證之事證,參以被告乙○○亦否認有併辦意旨所載之情,自難認前述併案意旨部分與公訴人起訴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有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次按公司依所得稅法應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則其逃漏稅捐時,犯罪主體自應為該有限公司,另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所定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應受處罰之規定,係自同法第41條轉嫁而來,非因其身分成立之罪,此一處罰主體專指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而言,參見最高法院88年臺非字第13號判決、89年臺上字第7241號判決、91年臺上字第7411號判決意旨。又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應由公司負責。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考慮,同法第47條第一款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應處徒刑之規定,轉嫁於公司負責人。是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刑之處罰,乃屬代罰性質,並非因其本身犯罪而負行為責任。又刑法第55條所規定之牽連犯,必須同一人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行為另犯他罪名始克相當;亦即必須同一犯罪主體之二個以上犯罪行為間,具有目的與方法或原因與結果之關係,始得從一重處斷。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既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僅依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代替公司受徒刑之處罰,自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如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等罪)間,不具牽連犯關係,最高法院88年度臺非字第14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併案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之公司負責人逃漏稅之部分與起訴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部分,揆諸上開說明,兩者之犯罪主體不同,各為獨立之犯罪類型,前後二罪間要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綜上所述,併案部分自應退還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修正前第3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6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得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附表一
┌──┬─────┬────┬──────┬────┬────┐│編│買受人公司│開立時間│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營業稅(│││名稱暨統一│(民國)││(新臺幣│逃漏)稅││號│編號│││)│額│├──┼─────┼────┼──────┼────┼────┤│1│大河有限公│94.9│HU00000000│125000│6250│││司(0000000│││││││1)│││││├──┼─────┼────┼──────┼────┼────┤│2│同上│94.10│HU00000000│167000│8350│├──┼─────┼────┼──────┼────┼────┤│3│立曜科技企│94.9│HU00000000│195500│9775│││業有限公司│││││││(00000000)│││││├──┼─────┼────┼──────┼────┼────┤│4│同上│同上│HU00000000│224000│11200│├──┼─────┼────┼──────┼────┼────┤│5│同上│同上│HU00000000│237800│11890│├──┼─────┼────┼──────┼────┼────┤│6│同上│94.10│HU00000000│186500│9325│├──┼─────┼────┼──────┼────┼────┤│7│同上│同上│HU00000000│311400│15570│├──┼─────┼────┼──────┼────┼────┤│8│同上│同上│HU00000000│255000│12750│├──┼─────┼────┼──────┼────┼────┤│9│同上│同上│HU00000000│189800│9490│├──┼─────┼────┼──────┼────┼────┤│10│科協儀器股│94.11│JU00000000│114286│5714│││份有限公司│││││││(00000000)│││││├──┼─────┼────┼──────┼────┼────┤│11│拓浦科技股│94.9│HU00000000│117500│5875│││份有限公司│││││││(000000000│││││├──┼─────┼────┼──────┼────┼────┤│12│同上│同上│HU00000000│170500│8525│├──┼─────┼────┼──────┼────┼────┤│13│同上│94.10│HU00000000│162000│8100│├──┼─────┼────┼──────┼────┼────┤│14│兆融國際實│94.5│FU00000000│424000│21200│││業有限公司│││││││(00000000)│││││├──┼─────┼────┼──────┼────┼────┤│15│同上│同上│FU00000000│387600│19380│├──┼─────┼────┼──────┼────┼────┤│16│同上│同上│FU00000000│457280│22864│├──┼─────┼────┼──────┼────┼────┤│17│同上│94.6│FU00000000│398620│19931│├──┼─────┼────┼──────┼────┼────┤│18│同上│同上│FU00000000│356000│17800│├──┼─────┼────┼──────┼────┼────┤│19│同上│同上│FU00000000│299600│14980│├──┼─────┼────┼──────┼────┼────┤│20│同上│同上│FU00000000│344400│17220│├──┼─────┼────┼──────┼────┼────┤│21│新邦國際有│94.5│FU00000000│226000│11300│││限公司│││││││(00000000)│││││├──┼─────┼────┼──────┼────┼────┤│22│同上│同上│FU00000000│208400│10420│├──┼─────┼────┼──────┼────┼────┤│23│同上│同上│FU00000000│219000│10950│├──┼─────┼────┼──────┼────┼────┤│24│同上│94.6│FU00000000│223500│11175│├──┼─────┼────┼──────┼────┼────┤│25│同上│同上│FU00000000│223100│11155│├──┼─────┼────┼──────┼────┼────┤│26│同上│94.7│GU00000000│425000│21250│├──┼─────┼────┼──────┼────┼────┤│27│同上│同上│GU00000000│514000│25700│├──┼─────┼────┼──────┼────┼────┤│28│同上│同上│GU00000000│400000│20000│├──┼─────┼────┼──────┼────┼────┤│29│同上│同上│GU00000000│438500│21925│├──┼─────┼────┼──────┼────┼────┤│30│同上│同上│GU00000000│411600│20580│├──┼─────┼────┼──────┼────┼────┤│31│同上│同上│GU00000000│427600│21380│├──┼─────┼────┼──────┼────┼────┤│32│同上│94.8│GU00000000│443500│22175│├──┼─────┼────┼──────┼────┼────┤│33│同上│同上│GU00000000│410000│20500│├──┼─────┼────┼──────┼────┼────┤│34│同上│同上│GU00000000│426000│21300│├──┼─────┼────┼──────┼────┼────┤│35│同上│同上│GU00000000│465000│23250│├──┼─────┼────┼──────┼────┼────┤│36│同上│同上│GU00000000│405000│20250│├──┼─────┼────┼──────┼────┼────┤│37│同上│同上│GU00000000│176500│8825│├──┼─────┼────┼──────┼────┼────┤│38│利得儀器股│94.9│HU00000000│188000│9400│││份有限公司│││││││(00000000)│││││├──┼─────┼────┼──────┼────┼────┤│39│同上│94.10│HU00000000│150095│7505│├──┼─────┼────┼──────┼────┼────┤│40│天記科技股│94.11│JU00000000│386000│19300│││份有限公司│││││││(00000000)│││││├──┼─────┼────┼──────┼────┼────┤│41│同上│同上│JU00000000│395000│19750│├──┼─────┼────┼──────┼────┼────┤│42│同上│同上│JU00000000│376000│18800│├──┼─────┼────┼──────┼────┼────┤│43│同上│同上│JU00000000│103500│5175│├──┼─────┼────┼──────┼────┼────┤│44│同上│94.12│JU00000000│390000│19500│├──┼─────┼────┼──────┼────┼────┤│45│富傑科技有│94.11│JU00000000│355000│17750│││限公司(803│││││││26438)│││││├──┼─────┼────┼──────┼────┼────┤│46│同上│94.12│JU00000000│345000│17250│├──┼─────┼────┼──────┼────┼────┤│47│同上│同上│JU00000000│300000│15000│├──┼─────┼────┼──────┼────┼────┤│48│竣強企業有│94.3│EU00000000│192362│9618│││公司(16065│││││││746)│││││├──┼─────┼────┼──────┼────┼────┤│49│同上│同上│EU00000000│249245│12462│├──┼─────┼────┼──────┼────┼────┤│50│同上│同上│EU00000000│280736│14037│├──┼─────┼────┼──────┼────┼────┤│51│同上│同上│EU00000000│304560│15228│├──┼─────┼────┼──────┼────┼────┤│52│同上│94.4│EU00000000│334265│16713│├──┼─────┼────┼──────┼────┼────┤│53│同上│同上│EU00000000│373675│18684│├──┼─────┼────┼──────┼────┼────┤│54│迪倫有限公│94.7│GU00000000│109000│5450│││司(0000000│││││││3)│││││├──┼─────┼────┼──────┼────┼────┤│55│同上│同上│GU00000000│87500│4375│├──┼─────┼────┼──────┼────┼────┤│56│同上│同上│GU00000000│124000│6200│├──┼─────┼────┼──────┼────┼────┤│57│同上│同上│GU00000000│117000│5850│├──┼─────┼────┼──────┼────┼────┤│58│科銓興業股│94.11│JU00000000│47500│2375│││份有限公司│││││││(00000000)│││││├──┼─────┼────┼──────┼────┼────┤│59│同上│同上│JU00000000│48600│2430│├──┼─────┼────┼──────┼────┼────┤│60│同上│94.12│JU00000000│53900│2695│├──┼─────┼────┼──────┼────┼────┤│61│欣洋電子材│94.5│FU00000000│50200│2510│││料有限公司│││││││(00000000)│││││├──┼─────┼────┼──────┼────┼────┤│62│同上│同上│FU00000000│50000│2500│├──┼─────┼────┼──────┼────┼────┤│63│同上│同上│FU00000000│50200│2510│├──┼─────┼────┼──────┼────┼────┤│64│同上│同上│FU00000000│49800│2490│├──┼─────┼────┼──────┼────┼────┤│65│同上│94.6│FU00000000│84600│4230│├──┼─────┼────┼──────┼────┼────┤│66│同上│同上│FU00000000│65000│3250│├──┼─────┼────┼──────┼────┼────┤│67│同上│94.7│GU00000000│52600│2630│├──┼─────┼────┼──────┼────┼────┤│68│同上│同上│GU00000000│53820│2691│├──┼─────┼────┼──────┼────┼────┤│69│同上│同上│GU00000000│54500│2725│├──┼─────┼────┼──────┼────┼────┤│70│同上│同上│GU00000000│52700│2635│├──┼─────┼────┼──────┼────┼────┤│71│同上│同上│GU00000000│52680│2634│├──┼─────┼────┼──────┼────┼────┤│72│同上│同上│GU00000000│50000│2500│├──┼─────┼────┼──────┼────┼────┤│73│同上│94.8│GU00000000│50200│2510│├──┼─────┼────┼──────┼────┼────┤│74│同上│同上│GU00000000│33500│1675│├──┼─────┼────┼──────┼────┼────┤│75│得建企業有│94.10│HU00000000│100000│5000│││限公司│││││││(00000000)│││││├──┼─────┼────┼──────┼────┼────┤│76│峰昱國際有│94.9│HU00000000│336000│16800│││限公司(841│││││││83432)│││││├──┼─────┼────┼──────┼────┼────┤│77│同上│94.10│HU00000000│317000│15850│├──┼─────┼────┼──────┼────┼────┤│78│同上│同上│HU00000000│347000│17350│├──┼─────┼────┼──────┼────┼────┤│79│傑利科技有│94.11│JU00000000│50000│2500│││限公司(273│││││││88687)│││││├──┼─────┼────┼──────┼────┼────┤│80│同上│同上│JU00000000│50000│2500│├──┼─────┼────┼──────┼────┼────┤│81│優光科技有│94.6│FU00000000│135000│6750│││限公司(130│││││││21422)│││││├──┼─────┼────┼──────┼────┼────┤│82│同上│同上│FU00000000│145000│7250│├──┼─────┼────┼──────┼────┼────┤│83│同上│94.9│HU00000000│165000│8250│├──┼─────┼────┼──────┼────┼────┤│84│同上│94.10│HU00000000│185000│9250│├──┼─────┼────┼──────┼────┼────┤│85│同上│94.11│JU00000000│135000│6750│├──┼─────┼────┼──────┼────┼────┤│86│同上│同上│JU00000000│147000│7350│├──┼─────┼────┼──────┼────┼────┤│87│同上│94.12│JU00000000│118000│5900│├──┼─────┼────┼──────┼────┼────┤│88│全球華人電│94.7│GU00000000│196000│9800│││視製作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89│同上│同上│GU00000000│159000│7950│├──┼─────┼────┼──────┼────┼────┤│90│英門實業有│94.9│HU00000000│265400│13270│││限公司(225│││││││58445)│││││├──┼─────┼────┼──────┼────┼────┤│91│同上│同上│HU00000000│234600│11730│├──┼─────┼────┼──────┼────┼────┤│92│同上│94.11│JU00000000│357000│17850│├──┼─────┼────┼──────┼────┼────┤│93│同上│94.12│JU00000000│326500│16325│├──┼─────┼────┼──────┼────┼────┤│94│同上│同上│JU00000000│316500│15825│├──┼─────┼────┼──────┼────┼────┤│95│新亞洲儀器│94.6│FU00000000│180000│9000│││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6)│││││├──┼─────┼────┼──────┼────┼────┤│96│同上│同上│FU00000000│170000│8500│├──┼─────┼────┼──────┼────┼────┤│97│同上│94.7│GU00000000│72000│3600│├──┼─────┼────┼──────┼────┼────┤│98│同上│同上│GU00000000│199000│9950│├──┼─────┼────┼──────┼────┼────┤│99│同上│94.8│GU00000000│202265│10113│├──┼─────┼────┼──────┼────┼────┤│100│同上│同上│GU00000000│65000│3250│├──┼─────┼────┼──────┼────┼────┤│101│同上│94.9│HU00000000│135000│6750│├──┼─────┼────┼──────┼────┼────┤│102│同上│同上│HU00000000│143500│7175│├──┼─────┼────┼──────┼────┼────┤│103│同上│同上│HU00000000│127400│6370│├──┼─────┼────┼──────┼────┼────┤│104│同上│同上│HU00000000│148000│7400│├──┼─────┼────┼──────┼────┼────┤│105│同上│94.10│HU00000000│137500│6875│├──┼─────┼────┼──────┼────┼────┤│106│同上│同上│HU00000000│146400│7320│├──┼─────┼────┼──────┼────┼────┤│107│同上│同上│HU00000000│142000│7100│├──┼─────┼────┼──────┼────┼────┤│108│同上│同上│HU00000000│122000│6100│├──┼─────┼────┼──────┼────┼────┤│109│同上│同上│HU00000000│148200│7410│├──┼─────┼────┼──────┼────┼────┤│110│同上│94.11│JU00000000│147000│7350│├──┼─────┼────┼──────┼────┼────┤│111│同上│同上│JU00000000│138500│6925│├──┼─────┼────┼──────┼────┼────┤│112│同上│同上│JU00000000│148500│7425│├──┼─────┼────┼──────┼────┼────┤│113│同上│同上│JU00000000│145000│7250│├──┼─────┼────┼──────┼────┼────┤│114│同上│同上│JU00000000│139800│6990│├──┼─────┼────┼──────┼────┼────┤│115│同上│同上│JU00000000│149000│7450│├──┼─────┼────┼──────┼────┼────┤│116│同上│同上│JU00000000│182200│9110│├──┼─────┼────┼──────┼────┼────┤│117│東鈿金屬股│94.11│JU00000000│48300│2415│││份有限公司│││││││(00000000)│││││├──┼─────┼────┼──────┼────┼────┤│118│同上│同上│JU00000000│49000│2450│├──┼─────┼────┼──────┼────┼────┤│119│同上│94.12│JU00000000│52700│2635│├──┼─────┼────┼──────┼────┼────┤│120│明昌國際工│94.11│JU00000000│115000│5750│││業股份有限│││││││公司(55712│││││││046)│││││├──┼─────┼────┼──────┼────┼────┤│121│碩泰企業社│94.9│HU00000000│195500│9775│││(00000000)│││││├──┼─────┼────┼──────┼────┼────┤│122│同上│94.10│HU00000000│224500│11225│├──┼─────┼────┼──────┼────┼────┤│123│諦億電腦股│94.9│HU00000000│100000│5000│││份有限公司│││││││(00000000)│││││├──┼─────┼────┼──────┼────┼────┤│124│同上│同上│HU00000000│100000│5000│├──┼─────┼────┼──────┼────┼────┤│125│同上│94.10│HU00000000│100000│5000│├──┼─────┼────┼──────┼────┼────┤│126│政頂企業有│94.9│HU00000000│240000│12000│││限公司(165│││││││18831)│││││├──┼─────┼────┼──────┼────┼────┤│127│同上│同上│HU00000000│266400│13320│├──┼─────┼────┼──────┼────┼────┤│128│同上│94.10│HU00000000│238600│11930│├──┼─────┼────┼──────┼────┼────┤│129│同上│同上│HU00000000│255000│12750│├──┼─────┼────┼──────┼────┼────┤│130│亞高貿易有│94.3│EU00000000│246885│12344│││限公司(131│││││││58904)│││││├──┼─────┼────┼──────┼────┼────┤│131│同上│同上│EU00000000│231521│11576│├──┼─────┼────┼──────┼────┼────┤│132│同上│同上│EU00000000│156350│7818│├──┼─────┼────┼──────┼────┼────┤│133│同上│同上│EU00000000│224084│11204│├──┼─────┼────┼──────┼────┼────┤│134│同上│同上│EU00000000│220588│11029│├──┼─────┼────┼──────┼────┼────┤│135│同上│同上│EU00000000│289048│14452│├──┼─────┼────┼──────┼────┼────┤│136│同上│同上│EU00000000│246522│12326│├──┼─────┼────┼──────┼────┼────┤│137│同上│同上│EU00000000│295638│14782│├──┼─────┼────┼──────┼────┼────┤│138│同上│同上│EU00000000│227529│11376│├──┼─────┼────┼──────┼────┼────┤│139│同上│同上│EU00000000│260408│13020│├──┼─────┼────┼──────┼────┼────┤│140│同上│94.4│EU00000000│263561│13178│├──┼─────┼────┼──────┼────┼────┤│141│同上│同上│EU00000000│144060│7203│├──┼─────┼────┼──────┼────┼────┤│142│同上│同上│EU00000000│199527│9976│├──┼─────┼────┼──────┼────┼────┤│143│同上│同上│EU00000000│351754│17588│├──┼─────┼────┼──────┼────┼────┤││合計│││00000000│0000000│└──┴─────┴────┴──────┴────┴────┘附表二
┌─┬──────┬────┬─────┬─────┬────┐│編│公司名稱│開立時間│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號││││││├─┼──────┼────┼─────┼─────┼────┤│1│祥益貿易公司│94.09.│HU00000000│760300│38015│├─┼──────┼────┼─────┼─────┼────┤│2│祥益貿易公司│94.09.│HU00000000│481800│24090│├─┼──────┼────┼─────┼─────┼────┤│3│祥益貿易公司│94.09│HU00000000│537900│26895│├─┼──────┼────┼─────┼─────┼────┤│4│祥益貿易公司│94.09│HU00000000│950000│47500│├─┼──────┼────┼─────┼─────┼────┤│5│祥益貿易公司│94.09│HU00000000│935000│46750│├─┼──────┼────┼─────┼─────┼────┤│6│祥益貿易公司│94.09│HU00000000│946500│47325│├─┼──────┼────┼─────┼─────┼────┤│7│祥益貿易公司│94.09│HU00000000│947200│47360│├─┼──────┼────┼─────┼─────┼────┤│8│祥益貿易公司│94.09│HU00000000│948000│47400│├─┼──────┼────┼─────┼─────┼────┤│9│祥益貿易公司│94.09│HU00000000│950000│47500│├─┼──────┼────┼─────┼─────┼────┤│10│祥益貿易公司│94.10│HU00000000│937600│46880│├─┼──────┼────┼─────┼─────┼────┤│11│祥益貿易公司│94.10│HU00000000│944000│47200│├─┼──────┼────┼─────┼─────┼────┤││合計│││0000000│466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