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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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98號
原告丁○○
3號丙○○
19乙○○
7號被告甲○○
段2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易字第112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丁○○新台幣二百萬元整及自民國9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丙○○新台幣一百萬元整及自民國9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乙○○新台幣五十萬元整及自民國9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起訴書略稱:
(一)被告甲○○係煒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煒統公司)之負責人兼經理人,原告3人分別於民國93年3、4月間匯入投資金或親自交給案外人 李志成 ,而被告明知煒統公司已陷於營運困境,於93年6月間惡性倒閉,竟於93年7月9日將公司所申請之案號第00000000號「具有多層式外殼滑鼠」發明專利權轉讓登記在被告名下,另又私自多次領用公司款項,侵占公司款,違背身為負責人之義務,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同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背信、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林昌義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