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4月間起至91年12月19日止犯詐欺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51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62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2996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765號)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