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屏東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貳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壹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不應減刑之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