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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