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1月11日至同年12月4、5日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33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937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5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