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搶奪及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搶奪、恐嚇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搶奪、恐嚇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各罪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