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42號原告 郭秀琴 原告 許文和 原告 郭秀花 原告 張燿弼 上列四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被告 高傳來 (即 高錦富 之繼承人)被告 高傳文 (即高錦富之繼承人)被告 高傳賜 訴訟代理人 高素量 被告 林菊代 被告 朱淦忠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被告 萬何日妹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萬菊紅 被告 萬正林 被告 萬秀枝 被告 萬雅麗 被告 萬雅慧 被告 萬家全 被告 萬修正 被告 萬勝賢 被告 萬勝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4日下午02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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