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93號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本院所為103年度聲再字第83號確定裁定,提起再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曾平杉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岑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