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6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顏百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手續費,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違約金,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八計算之違約金。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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