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123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與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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