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6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人甲○○(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聲請人丙○○(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相對人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乙○○重整監督人丁○○會計師
張繼準 律師重整監督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分行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均准予解任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職務。
理由聲請人即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力公司)重整人甲○○,丙○○二人聲請意旨略以:目前重整工作已按重整計畫執行中,由於階段性任務已完成,維力公司得以重建更生,再加上個人生涯規劃因素,且重整人甲○○家住台中市,每日往返維力公司費時二小時,家有老小 賴伊 照顧;另一重整人丙○○家有高齡母親身體欠佳,致分身乏術,無法親自參與維力公司所召開任何聯席會議,因另有生涯規劃,未能全心參與,為此辭任維力公司重整人一職等語。查,本件經詢問維力公司意見亦陳稱:重整人甲○○,丙○○二人基於個人因素,無法經常辦理其他重整事務,應尊重渠等個人意見,同意其辭任維力公司重整人職務。另經本院發函徵詢重整監督人丁○○會計師、張繼準律師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分行表示意見,重整監督人均函覆同意重整人甲○○,丙○○二人辭任維力公司重整人一職,且具狀稱維力公司依據重整計畫辦理「減資、增資、變更章程」登記,目前重整工作已按重整計畫執行中,以目前重整工作之進度,並無另外再遞補重整人之必要等語,本院參酌上情,認上開聲請人既已無意擔任重整人職務,且已不再參與相對人重整事務,應准予 解任渠 等之重整人職務。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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