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4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關於「編號十三攻螺牙器扳手(各7、7、13㎝)2支」應更正為「編號十三攻螺牙器扳手(各7、7、13㎝)3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編號十三攻螺牙器扳手(各7、7、13㎝)2支」,顯係「編號十三攻螺牙器扳手(各7、7、13㎝)3支」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