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小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沙小字第394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吳玉菁
       陳木林
被   告  王茹泯王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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