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8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曾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2月1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2月15日至134年2月15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曾文。嗣相對人曾文於⑴⑵94年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500,000元⑵1,2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⑵114年2月2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2年7月22日⑵102年7月23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103,344元⑵923,50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太平區│茶寮││489│建│74.35│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263│臺中市太平區茶│住宅、梯間、水│1層:45.00│陽台:20.48│全部││││寮段489地號│箱│2層:26.13│平台:5.13││││├───────┤鋼筋混凝土造│3層:45.00│花台:3.28│││││臺中市太平區東│4層│4層:45.00││││││方一街6巷21號││突出物:16.88││││││││合計:178.01│││││││││││├─┴──┴───────┴───────┴───────┴──────┴────┤│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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