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6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炎煌選任辯護人賈俊益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炎煌自民國壹百零壹年叁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炎煌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甫假釋未久,無業,自臺中市至南投縣行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0年12月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認被告所犯另涉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罪,業經被告供承不諱,此部分犯罪嫌疑亦屬重大,而被告自74年間迄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前次因竊盜等案件於97年間入獄執行後,甫於100年6月2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假釋出獄後無正當工作謀生,旋於出獄後數月間即再犯本案,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事由,本院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被告實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應自101年
3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