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 周仲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550號確認通行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550號確認通行權事件所涉之土地即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6114號強制執行事件予以查封拍賣,並由聲請人買受,故聲請閱覽上開確認通行權卷宗。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買受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證明書影本為證,且經本院查閱107年度訴字第2550號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上開確認通行權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且有閱覽上開卷宗之必要。故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