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宗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宗佑 自民國一○九年五月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葉宗佑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至3款之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毒癮發生之時,有再次竊取他人物品變賣之高度可能,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自民國109年1月31日起羈押3月。
三、本案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109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
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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