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債務人 陳宇珍陳羽珍陳淑芬 代理人 楊軒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江定宜附件:
1.說明債務人蘆竹郵局帳戶內為何有 何俊希 於107年7月21日、107年8月3日、107年9月5日每月匯款1,800元?匯款原因為何?提領之原因為何?另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何於107年9月10日匯入1,194元?匯款原因及提領原因又為何?
2.說明債務人國泰銀行帳戶內,107年10月22日有 陳弘文 轉帳498,000元?之後11月2日、12月19日、108年1月21日、3月18日、3月25日、3月27日、4月17日、7月22日、8月19日、9月9日、9月23日、10月21日均有款項存入,上開款項匯入及存入之原因為何?又提領之原因為何?為何有多數款項又轉帳至陳弘文帳戶?若債務人未能提出具體令人信服之說明及相關證明資料,則所有存入之款項,均應認定為債務人之收入。
3.債務人陳報稱永豐銀行帳戶內之薪轉記錄係自行製作,係指債務人並無確實有活石企業等轉帳薪資之記錄嗎?若是,則債務人何來之收入,可以每月存入3至5萬元製作薪資匯入記錄?且債務人稱該薪轉記錄係自行製作,請提出證據證明,否則本院仍依該存摺明細內容,認定債務人於該段期間有如存摺所載之薪資。
4.提出債務人台新銀行帳戶106年12月迄今之存摺明細。債務人稱該帳戶借用 林義良 使用,原稱借用期間為107年9月至11月,現又稱借用期間為107年8月至108年11月,前後說詞不一,且提出林義良出具之證明亦無從證明為林義良所出具,債務人應具體說明為何要借用帳戶予他人使用?借用之目的及理由?並提出相關之證明資料,若債務人未能提出具體令人信服之說明及相關證明資料,存入之款項仍認定為債務人之收入。
5.債務人稱於臺灣綠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營利收入,並非其所有,應提出相關證明資料,若未能提出,仍認定所有之營利所得均為債務人所有。
6.提出債務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7.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或其他薪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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