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之岳母生病,聲請人欲前往中國大陸探病;為此,請准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以便前往探病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00號判決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先後定98年5月15日、98年6月19日行準備程序,2次開庭傳票均由其妻收受,被告均未到庭,經本院電詢其妻,據陳稱:被告現出港至澎湖附近海域捕魚,無法到庭;尚不知被告回高雄等語(見本院98年上訴字第565號卷第85頁),本院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乃於98年6月22日限制被告出境、出海。茲被告以前開事由,請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並非正當之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簡志瑩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