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調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何太忠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源泉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駁
回其訴。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
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
告無當事人能力者」,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
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
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
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原告起訴狀雖列施源泉為被告,然施源泉已於起訴前死亡,此
有戶籍資料可稽,是原告起訴難謂已符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
不補正,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彭品嘉
附表:
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施源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28條第1項規定之起訴
狀,並按應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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