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42號原告 蔡奎元 法定代理人 蘇美瑜 原告 蔡佳容 法定代理人 王麗香 原告 蔡松霖 被告 蔡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