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於本署98年度執字第
19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90號執行卷宗,受刑人經合法傳拘未到,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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