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719號
原 告 李崇木
被 告 皇秉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秉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7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