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埔小字第165號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林子琪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貳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