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452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魏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902元,及其中新台幣56,987元自民國
99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