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丁○○
國民上一人楊榮富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丙○○
國民乙○○
60號國民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朱光國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