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582號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己○○債務人丁○○即 邱杰 之繼承債務人丙○○即邱杰之繼承債務人戊○○即邱杰之繼承債務人甲○○即邱杰之繼承債務人乙○○即邱杰之繼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片語71)給付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片語■(片語83)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片語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片語■(片語71)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