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45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永忠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永忠 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永忠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0年4月1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至同年6月17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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