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90號上訴人 黃水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和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張國華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