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99號原告啟翔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柳錦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被告富桂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曉琳 被告銘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二七○號」及「本院108年度存字第270號」之記載,各應更正為「本院一○九年度存字第二七○號」、「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7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