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943號聲請人簡家村相對人 陳清源 相對人 陳嘉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202號移送本院,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本票原本,以確認聲請人仍執有本票,惟聲請人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