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82號上訴人即原告 鄧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汶宜 、 陳芳怡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