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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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忠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3254號、109年度偵字第3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忠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林永忠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修正前)之重罪,又被告供述與證人證述不符,仍待調查,是有串證之虞,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109年8月26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1、2-2、3、
4所示部分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禁藥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1、1-2、1-3所示部分,證人已交互詰問完畢,應認被告已無勾串證人之虞,而無予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准予解除被告前述限制之處分,以符比例原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國隆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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