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免除保安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О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年執聲字第八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犯盜匪、搶奪、竊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月(褫奪公權五年)、四年六月(前二者即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九號刑事判決)、二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規定,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三○號刑事判決),嗣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褫奪公權五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四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此項處分後,在該期間內,成績優良,悛悔有據,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