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40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9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陸萬玖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拾參萬零貳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代償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等件為憑,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前述主張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欠款及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