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丙字第二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甫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甲○○乃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七年一月五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以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